深圳涉外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法定理由深圳涉外律师办理涉及香港的离婚案件。虽然我们不是香港离婚律师,但是我们与香港离婚律师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且,我们的合作律师收费比较低,可以让大陆当事人承受得起。

一  答辩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辩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请人无法再与答辩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辩人不养家、虐打呈请人、嗜赌、经常醉酒、不关心家人等。

涉外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都离婚情况下的离婚,也就是通常说的协议离婚。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有一方不同意情况下的离婚,就是诉讼离婚了。这两种涉外离婚方式,各自需要准备的东西有哪些,又有怎样的条件要求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为你解答。

一、登记离婚★ 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深圳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涉外离婚房产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非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的情况下,采取协商不能解决时进行平均分割。 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是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则要平分。

深圳离婚律师谈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有房产的,该房产的产权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房产的分割可以分为协议分割与法院主持下的分割。当然,还要分析一下几种离婚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一、协议分割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分割离婚房产的方法,深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是予以准许的。当然,离婚协议一般建议由深圳离婚律师来起草。

二、判令分割或法院主持下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之后,有时会一时冲动而签署离婚协议,规定子女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具体事项。事后清醒之后,一方会考虑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深圳离婚律师多年的离婚案件处理经验表明,想要撤销离婚协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离婚协议不是随便就可以撤销的。

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深圳婚姻关系的。而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要提交离婚协议。有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急于离婚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做出很大让步,比如房产归对方所有等。但从协议所导致的结果上说,这种财产分割确实明显对一方不利,但如果因此而以对方乘人之危导致自己被迫签署协议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往往是行不通的。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以乘人之危被迫签署离婚协议要求撤销的案件时比审理普通合同撤销案件要严格的多。原因是离婚协议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将已经签署并生效的离婚协议撤销呢?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离婚律师谈浅谈离婚诉讼案件管辖定义、原则、具体规定、特别规定、涉外离婚管辖.

一、涉外离婚怎么选择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外情离婚证据涉外离婚律师在办理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收集婚外情的证据. 怎么收集婚外情证据?婚外情一般具有隐秘性,要收集婚外情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应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纳。离婚的婚外情证据收集是有难度的,因此要完美的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是大有学问的。

取得配偶婚外情证据有多大作用


有些夫妻在发现对方有了婚外情后,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寻找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主要目的是想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让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配偶有婚外情而少分财产或不分财产作出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财产上得到补偿的有效救济手段是通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实现,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并不高,而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普通的婚外情行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同时,要证明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并不容易。故而,千方百计取得的配偶婚外情证据获得的效果并不大。

涉外婚外情离婚涉外离婚实践中,由于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深圳离婚律师办理了大量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 因此,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花高额的费用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等,试图以此为依据,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的过错,或要求多分财产,甚至以为这样就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他(她)们的要求很难被法院认可。一方面,私家侦探及其婚外情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张律师另有专门的文章阐明,不多加赘述;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婚外情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期望过高。那么,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到底有多大作用呢?

对于婚外情官司,特别是婚外情调查这块都是难点。证据即使能被采用 法院也多不判离婚。以下是常用的证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


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

涉外非法同居深圳涉外离婚律师的经验表明,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怎样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才肯解除,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怎样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深圳非法同居概念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是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涉外事实婚姻涉外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的其实一些案件为事实婚姻案件. 事实婚姻其实是一个很老的概念, 现在事实婚姻基本很少了,但仍然存在于一些年纪较大的当事人中间.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一、 什么是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

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是: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涉外分居协议在深圳, 打算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特别是一方是港澳台或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作为深圳涉外离婚律师, 我经常收到朋友咨询如何签订分居协议. 所谓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英美国家普遍都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就当事人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并就夫妻间的抚养方式,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法院批转.

深圳夫妻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有什么意义?


1、缓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离婚。分居可以使夫妻双方暂时分离,各自冷静,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并反省除离婚外是否有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可以使当事人事前体验离婚后所必须面临的单独生活及有关子女抚养安排等问题,评估自己是否有办法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规避途径。

涉外离婚借款涉外离婚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案情经过】


2002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歌厅相识,李某能言善道,善于交际,张某生性风趣幽默,跟李某聊的很投缘,彼此之间有许多共同语言,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不久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2003年5月,李某给张某打电话借钱,称母亲住院生病需要立即动手术,张某毫不犹豫地给李某打去五万元,事后,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将来一定还上。2004年6月,两人牵手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并不像他们当初预想的那样幸福美满,彼此还像婚前一样爱玩,吵架的次数明显增多,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持续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2005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想起当年借给李某的五万元钱,向李某索要,被李某拒绝了,李某称五万元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索要。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婚前五万元借款。

涉外离婚债务涉外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 经济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离婚案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 深圳离婚债权债务问题很多, 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判决了债权债务后,能否对抗第三人呢? 下面的这个深圳离婚案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深圳离婚案情:


高山阳欠刘子风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山阳(男方)与李洁茵(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子风多次向高山阳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04年春节过后,刘子风又找到高山阳,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洁茵,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子风在2004年5月将高山阳与李洁茵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发生了分歧。

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案件中,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一般是很难认定的,一般需要双方提交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 而现实中这种证据一般没有. 但是深圳离婚律师朱律师办理的下面这一个离婚案件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分期给付女方30万元。然而,协议履行中,男方经营的商店被撤,经济状况生变。于是,男方便以无力偿还为由不再给付女方款项。双方由此对簿公堂。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务关系,男方应按约偿还。

姚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第5项中明确约定:“男方共计付女方人民币3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2004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2005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7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同日,姚某即为王某书写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王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付款方式与离婚协议书第5项的付款方式相同。按照约定,姚某于2004年12月、2005年1月,分3次给付王某7万元。但此后,王某就再未收到姚某应给付的款项。因索要未果,王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涉外离婚律师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重婚案件. 重婚罪案件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是重婚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我们结合实践及相关案件评析如下:

[深圳重婚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2岁;犯罪嫌疑人李某,女,24岁。黄某重婚一案,由被害人余某于2008年12月17日报案至广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经过审查,于当天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某和李某于2009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和余某于200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后黄某不顾余某的强烈反对,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2月21日期间与李某一起居住在新会区三江官田村一出租屋;于2008年3月份至2008年12月份期间又一直居住在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东头里一出租屋。黄某和李某在同居期间,多次发生性行为;两人有时一同外出进行交往,对外表现关系亲密,不避嫌疑,有房东和邻居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李某未有合法配偶,在明知黄某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且已怀孕四个多月。

涉外协议离婚律师深圳是一个离婚率多发的城市。离婚案件是深圳律师案件来源重要途径之一。我们深圳律师尽量能让离婚案件调解解决,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因此,在协议离婚案件中,挑选合适的协议离婚律师就非常重要。好的协议离婚律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费用支出,达到您的理想结果。

根据有关专家数字统计分析,离婚率随经济的发展而上升。考虑离婚时,大多数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等问题不得不考虑。协议离婚的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诉讼离婚一般应当聘请谙熟婚姻法律和诉讼程序的律师来处理有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