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18 9月 2013 12:56

涉外海商海事判决的内容

深圳涉外海商海事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诉讼与国际仲裁。海商海事为专业的法律业务,建议委托深圳涉外律师来做。请先予咨询,法律咨询免费。商事海事民事案件审结后,一般会作出民事判决书。下面我们介绍一下涉外海商海事法律业务及案件的知识。

(一)涉外法律的综合适用

根据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法官制作判决必须学会综合运用法律,处理好国际公约、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惯例、司法解释的关系,将其精神正确贯穿到判决中去。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约定适用国际惯例。在国内法国际公约均无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譬如开立信用证往往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500出版物即UCP5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往往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CFR和CIF价格条件,处理提单纠纷涉及《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样,涉外民商事海事判决可以引用的法律,从广义上讲,包括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判决中引用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贯彻“条约优先”原则。中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其中包括商务、仲裁、航空和海运公约。譬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等。为履行公约义务,中国的程序法和一些实体法均规定,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中国声明保留的以外,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由于中国法律规定法院办案可以直接引用民商事国际条约,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一要注意优先引用公约条文,二要注意在公约条文规定不完整时,将公约与中国法律一并引用。 

2、当引用条约题目和条款而不引用该条款的具体内容时,当事人和读者搞不清适用的法律是什么,是否正确。可以脚注的形式和后注的形式注明条款原文,帮助当事人和读者理解判决。 

3、当确定案件适用某国法律,而这个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时,应注意引用直接调整该案的法律。譬如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同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联合王国,英格兰法律不同于苏格兰的法律;在美国,联邦法律不同于各州的法律。判决中必须查明应适用哪一个具体法律。 

4、注意选择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区别。中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只能在此范围内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一规定与1978年海牙公约和1980年罗马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即法律选择不得违反与合同有重要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法律。 

5、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要注意一并适用有效判例和成文法。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例也是法律。这些国家还制定了许多成文法,并将其加入的国际公约转化成国内法。当适用这些国家的法律判决案件时,需要将两者结合适用。 

(二)涉外仲裁条款和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


这是涉外民商事判决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取得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外国当事人对此如有异议,判决中必须讲明法院管辖的依据和理由。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中常常遇到被告声称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外国司法管辖权条款,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对此必须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这些条款有效,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条款、外国司法管辖权条款无效,法院则可以管辖。中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参加国。该公约规定,只要双方仲裁意思表示明确,仲裁条款可以执行,法院则不予管辖。从目前司法审查的情况看,对认定仲裁条款效力有放宽的趋势,也就是法院尽量朝条款有效的方面来解释。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因合同条款无效、失效、无法执行而由法院管辖合同争议的情况。对这类问题,需要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前一段,简要说明本院管辖的依据和理由。尽管判决前就这一问题作过裁定,甚至对方上诉并被驳回,判决中仍需要加以论述,因为判决反映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公布后读者并不知道裁定的内容。不能因为裁定中讲了理由判决中就可以省略。 

(三) 关于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民商事海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之前必须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定适用本案的准据法。其中要说明为什么要适用一国法律而非另一国法律,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差异,适用哪一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对正确处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至关重要。法律适用的错误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审判中我们遇到了以下情况,需要在判决中予以澄清。 

1、中国法院对提单的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承认的。订立首要条款的目的是在船东本国没有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的情况下,通过该合同条款选择适用国际公约。 

2、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案件的准据法。这是制作判决书的一个难点。该原则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承认。但在具体运用时各国法院还不一致。中国法律规定,如果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至于什么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留给法官去解决。目前主要采用“特征履行”方法和连结点归纳分析法。在中国,如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还没有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还不一致。制作判决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确定准据法,都应当把依据、理由和推理过程讲清楚,不能任选一个连结点。如果中国是其中的一个连结点,并非只能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律。我认为: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哪一个连结点更能反映合同主要特征,不宜简单按照连结点多少来确定准据法;(2)有利于保护合同有效,如果引起争议的合同适用一国法律有效,而适用另一国法律无效,则应适用认定合同有效的法律。因为合同有效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无效有违他们订立合同的初衷;(3)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有些国家的法律根据该原则确定了准据法,可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借鉴。但是,适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法律未规定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能确定准据法怎么办,国际私法示范法规定在此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判决书要尽量把专业技术性问题通俗化


制作涉外民商事海事判决书,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和技术性问题。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国际金融、投资、保险、贸易等方面的术语,对外行来说非常陌生。海事案件不仅涉及天文地理、水文气象,而且涉及船舶管理和驾驶技术,船舶发生碰撞、油污、触礁、搁浅、沉没等事故引起纠纷,需要法官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作判决书前法官必须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判决中不能直接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如FOB、L/C、L/B),必须引用时,应注明中文,让中国人看得懂。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翻译成外文。切忌中西结合,部分中文,部分英文。这样的判决书是不符合基本制作要求。法官不可能是多方面的专家,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问题,根据可以通过召开有关专家座谈会,或送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然后根据专家意见和技术鉴定,对海上事故的责任进行分析,把正确结论以及整个推理过程都要正确地反映在判决中。譬如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双方提供的船舶方位、航向、航速,两船根本不可能发生碰撞,通过模拟试验,可以确定哪一方出具假证,谁先造成碰撞紧迫局面。鉴定部门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一定要经过开庭质证、认证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五) 确认境外证据的效力适用不同规定 

取证难是涉外民商事海事案件的特点之一,在认定证据效力方面与国内案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按照认定证据效力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在国外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才符合证据取得的形式要件。那么,证据是否最终有效,还要看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虽经公证认证,但对方当事人提供足够证据将其推翻,或在质证中被证明与本案无关,那么,该证据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国外取得的未经公证认证的证据,不作为证据使用,应在判决中写明。在国外取得的证据,不包括在国外签发或开立并正常流转到中国的贸易单证,如提单、信用证、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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