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诉讼、涉外商标诉讼需要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参与

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专利诉讼、涉外商标诉讼日益增多。作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我们深感企业须正确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所带来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出口大幅度增长,已经跃居为世界出口大国。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特征的凸显,传统贸易壁垒被削减,知识产权就从先前固守领地的法律樊篱,发展成为开拓市场的武器。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来限制我国出口,保护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在我国通过成批量、多层次地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进行跑马圈地,铸造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市场形成垄断。于是,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境外企业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借助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一方式来打压中国产品的市场上的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如何面对来自国际的压力,这是我们不得不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企业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现状分析


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一些企业甚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一严重挑战。这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旦在一个点遭受打击,受损失的往往是一个面,甚至是一个行业。业内专家指出,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主要有:第一、主动出击。(1)例如,2007年8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控告其未经方正电子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库中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五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索赔金额达人民币1亿元。第二、顽强抵抗。如2004年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应对述莱伏顿公司专利侵权之诉,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积极应对和顽强抵抗,终于在2006年5月拿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该意见书完全采纳了通领集团对美国莱伏顿公司“五五八”专利保护要求和技术适用范围的解释)。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中国拿到的首份胜诉的“马克曼命令”。第三、临阵脱逃,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以337条款调查为例,从2002年起,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条款调查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增长的速度非常快。仅在2006年,对我国大陆产品启动337调查案件就达到12起。我国大陆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出口的大门被关闭。当然,这些企业采取回避态度不全是因为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有的企业也因为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才选择了不应诉。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21世纪,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贸易保护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武器,利用知识产权壁垒进行企业竞争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经济的趋势。一个企业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间的竞争,就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目前都在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加快科技创新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境外公司的制约,主要原因是自主知识产权太少,特别是在产品开发和产品营销这两个环节很薄弱。要想在这两个环节有所突破,关键在于技术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专门管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及时对专利进行国际注册,最好采取专利网策略(即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防御性专利以及对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进均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注对自己造成被动和损失。通过技术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专利权,将其转变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将其转化为国际标准,进而获得合法的国际产业垄断地位(2)。

2.创立国际品牌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变“以量取胜”的战略为“以质取胜”的战略。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可行的技术标准,生产出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企业在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就应当及时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将相近的商标和标识都进行注册,以防他人抢注或“傍名牌”等行为,侵害自己利益。

3.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以子这矛攻子之盾”。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强有力的竞争和法律武器。一些国外公司在知识产权上有优势,但也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我国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一旦遭遇他人侵犯,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对踩法者进行痛击,“以子这矛攻子之盾”,不应退让隐忍,例如:遇有我国商标被抢注等侵权事项,要率先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主动提起诉讼。但由于现在行业进入门槛低、行业不够规范、法制还不够健全、执法的力度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仿造、侵权,以求自保:一是树立知名品牌,因为当企业由产品的竞争上升到品牌的竞争的时候,其他企业仿冒产品的做法已经很难撼动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和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二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制造水平,因为提高产品的工艺水平与技术含量后,其他企业难以仿冒或者仿冒成本较大,如此可大大减少仿造和侵权行为的发生。(3)(4)

三、学会利用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1.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第一、在产品开发期,进行专利检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开发期就进行专利检索,以了解本行业及所开发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

第二、通过专利回避设计,避免侵权。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所研发的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通过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人专利的请求书和说明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良,以避免侵权,这通常叫“专利回避设计”。如几年前,江苏常州一电动工具公司被德国博世公司控告侵犯其产品的外观设计,我国这家公司组织专业人士研究欧盟及德国的相关法律及该公司的专利权,最后发现只要把产品的操作按钮从多个变为一个后,产品的结构和形状就改变了,从而规避侵权。

第三、建立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未雨绸缪”。 建立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应对方案。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一般会在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活动,在广播、报纸上进行,试探对方的反应,而后采取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诉讼。企业面临专利诉讼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例如,SigmaTel占据了全球 70%以上的MP3播放器芯片市场,客户包括创新、三星、戴尔、索尼、东芝、Gateway、富士通等,但是SigmaTe在中国的市场不甚理想,其中珠海炬力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就达45%以上);二是我们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是先兆问题。(5)

2.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通常,法庭不过是企业争夺市场和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对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过诉讼增加谈判的砝码,以得到更高的专利使用费,也可能是通过诉讼以排挤竞争对手。因此,企业应该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先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促成和解。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既保护了专利权,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对使用人来说,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在案件中胜诉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6)

3.立即应诉,主动应对挑战


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就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才能胜诉。事实上,原告的指控可能根本站不住脚,积极应诉则可能胜或和解,不应诉则必败。因此,应当立即联络熟悉此项业务的律师,主动面对挑战。那么,企业如何应诉呢?

3.1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进行抗辩

在国际法方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凡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冲突中,企业可以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争取有利于我方的判决结果。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应在构成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已经驰名的商标予以保护,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都应当加以保护。在国内法方面,要研究侵权行为地国的法律,如果侵权行为地在国外,就应当好好研究外国法的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国内,就应当应用我国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我国企业可以利用《反垄断法》的相关内容,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非法垄断,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等,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2查明原告是否有专利权、专利权是否依然有效、在执行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一是证明原告是否有专利权。在市场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一些原因,有的企业产品的开发方案已经招标、投标了,已经在公司的宣传册上宣传了,甚至产品已经出售了,但技术方案还未申请专利。

二是证明专利无效。任何一个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其中,缺乏新颖性及创造性是质疑专利权有效性常用的方法。此外,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压缩对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范围,也是证明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方法。例如,2005年1月4日,SigmaTel向美国德州奥斯汀市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企业珠海炬力(Actions Semiconductor)侵犯了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用系统级芯片(SOC)控制器的数项专利(分别是6137279号专利、6366522号专利、6633187号专利),请求法院禁止那些使用珠海炬力主控芯片的MP3播放器出口到美国。珠海炬力随后作出了反应,其代理机构Finnegan Henderson律师事务所对上述SigmaTel专利进行调查,通过专利文献、出版物、销售图册等方式审查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权,是否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是否超过了有效期、是否使用了SigmaTel专利的全部技术要素。经调查,发现SigmaTel的《Adjustable power control module and applications therelf》(6137279号专利)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应当被撤销,并提出了许多异议。SigmaTel由于害怕6137279号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于是向ITC申请停止并撤销第6137279号专利的侵权调查。当年,12月ITC同意了原告SigmaTel的申请。

三是证明该专利不具有执行性,也是重要的抗辩点。企业可从申请人的专利通过欺诈获得,存在“不公正行为”,申请人获得专利后存在不当使用该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在专利授权范围以外实施专利等方面入手。

3.3在对方存在有效专利并存在相关产业的情况下,证明自己没有侵犯对方专利

依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覆盖的利用,并且该利用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构成侵权。如果产品中的技术是通过自己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手段拥有相同技术并不构成侵权。因此,此时被告若举证证明其涉诉技术信息具有完全合法的来源,则法院将认定为不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完整且有多个相关人员签字的研发记录,或足以证明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文件,是典型的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7)

4.寻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为企业创造运用产业专利的优势环境,建立产业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提升企业产业专利谈判诉讼与侵权防范分析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应诉企业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积极组织协调被调查企业应诉和反诉,在后方为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信息上的支持等等。此外,要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大中型企业应该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培养一两个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士;遇到问题,应该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机构或部门去解决,而不是一味找政府。

参考文献:

[1]王丽萍.涉外知识产权凸显“内忧外患”[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12-20:2
[2]柳春.浅析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与法制,2007(8):245-247.
[3]黄锦明.浙江企业为何频繁被诉侵犯外国知识产权?[J].经济管理,2006(7):91-94
[4]吴学安.中国企业何时摆脱涉外专利侵权之痛[J].中外企业文化,2007(4):19-20.
[5]林莉,祝婧.以比亚迪案为例浅析涉外专利诉讼战略[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50-52
[6]李荣德.应对涉外专利侵权诉讼的和解策略[J].电子知识产权,2004(12):53-54
[7]李常有.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J].知识产权,2007(1):40-42

作者:周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