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婚姻亦属于涉外离婚。作为涉外离婚律师,我们提供如下信息,供大陆-台湾离婚申请者参考办理。大陆籍配偶办理两愿离婚或判决离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结婚后如欲离婚,要办理可分为在台湾办理或大陆办理,其情况如下:

在台湾办理:又可分为两愿离婚或判决离婚。

1、两愿离婚:当事人若都在台湾,则写好离婚协议书找二证人作证,共同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台湾部份离婚即可完成,若一方还未取得台湾身份证,就应将办妥离婚之数据申请5份离婚协议书及5份户籍腾本到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处,办理宣誓认证,由大陆籍配偶带回大陆民政局办理登记事宜即可。

2、判决离婚:任何一方可依据台湾民法1052条之规定,向在台湾一方配偶户籍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参考前述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后,持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大陆之一方,欲回大陆办理,应先将台湾之判决拿到法院或民间公证处认证后,向大陆法院提起裁定许可执行之诉,确定后,向大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在大陆办理涉外离婚:

1、两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到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区之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台湾之当事人将该离婚证,在大陆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验证后,持向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完成一切手续。

2、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皆得向大陆籍配偶户籍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大陆之婚姻法关于离婚之部份,相关规定:大陆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与大陆地区人民协议离婚书件(含委托书)须经海基会验证,法院判决离婚须再经我法院裁定认可。

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待大陆人民法院判决时,持民事判决书及确定书向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带回台湾,经海基会认证后,持向我国台湾地区配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请认可之裁定,经确定后,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登记即可。

3、调解离婚:经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成立者,持该民事调解书及送达证书(或调解生效成立证明书)经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籍配偶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