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法。商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法。深圳海事赔偿律师结合业务实践和海事案例,介绍相关知识。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提出

1998年11月18日,“静水泉”轮在由大连驶往黄埔港途中,因机舱大量进水,于台湾海峡附近海域沉没,随船装载货物全部灭失,造成4000多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先后有18位货主就灭失的货物分别在大连、广州、青岛海事法院提起79起系列海运货损索赔案件,案件涉及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代理人、保险人等与货损索赔有关的当事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涉外海商海事承接的海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及海事海商赔偿的案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初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过去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随着发展,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纳入了受保护的范围,演变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保障海上运输业的稳步发展,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适应了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