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 18 9月 2013 13:08

海事海商法律关系及诉讼时效

海事诉讼时效深圳海商海事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案件,我们的业务遍及广州,深圳及广东其他地区。我们是最出色的深圳及广州海事律师之一。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事执行案件

(四)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五)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海事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海事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以海事法院为主导,由民事诉讼法律规法及其有关的海事法规所调整。
(二)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1.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海事法院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

2.海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立和统一相结合的法律关系。
(三)海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海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 

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海商海事系专业的法律业务,碰到海商海事案件一定要咨询深圳专业海商海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