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4 7月 2013 12:53

深圳律师提醒设立公司应当考虑的法律形态

深圳设立外资公司律师深圳律师办理了大量公司设立业务,包括外资公司设立业务。在公司设立业务中,公司形式即公司法律形态的选择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果忽略公司的法律形态问题,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设立以后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深圳律师提供公司设立的代理及法律咨询服务。

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的组织存在形式。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的法律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法律形态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只是各自侧重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侧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组合即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侧重的是资本之间的赤裸组合即公司的资合性。所以公司法对两种公司的设立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公司发起人而言,选择何种公司法律形态,应视发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要盲目选择。

 

一、资金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有的发起人认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最高形式,可以很快的发展自己,但同时却忽略了资金不足的现实状况。于是就采取虚假出资、虚假验资、抽逃注册资金等非法设立行为。孰不知,无论公司设立与否,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很复杂,如公司没有成立,那设立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费用,以上行为发起人会“损金折银,未成一事”;如果公司成立,以上行为发起人又面临着对其他股东、对公司、对公司的债务人的赔偿,同时还可能因抽逃注册资本、虚假出资遭受“牢狱之灾”。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注册资本金5%的罚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不要虚假扩大自己的注册资金,否则可能面临同样的结果。

二、人数不足盲目选择公司法律形态


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同时现行公司法已认可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由于在注册资本金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要求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很多,因此,仍然有很多发起人虚拟出资人数或找人做“名义股东”,申请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做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是企业可能不被批准设立;二是“名义股东”将来可能要“见利忘义,见钱眼开”。

深圳律师提示:


1、选择公司形态时,发起人一定要明白公司设立之初是“人合”占优还是“资合”占上风;

2、发起人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追求某种公司法律形态;

3、发起人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设立公司。

在决定设立公司之前,一定要咨询深圳律师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设立外资企业时,尤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外资企业的法律形态更为复杂,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没有经验的律师是办理不好的。一定要找我们经验丰富的深圳律师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