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1 8月 2013 04: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争议处理的程序?

竞业限制协议争议基于竞业限制的争议处理引发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争议处理的程序?  对于这一问题,同样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竞业限制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因而有关竞业限制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定处理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无需另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如果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仲裁或者诉讼处理,并且可以进一步约定具体的仲裁机关或者管辖法院。

 

深圳劳动律师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对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其依据的应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应贯彻适用“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定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其依据的应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宜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